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聯閤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對被告甲○○提起給付之訴,聲明求為被告甲○○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四十萬三千一百七十元之判決;嗣於第一次及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均係就此項聲明為辯論。及至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後之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始遞狀表示追加聯閤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被告甲○○則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因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