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50號

原告 蔡淑芬

被告 李裕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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