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50號
原告 蔡淑芬
被告 李裕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