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張峰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2年度營簡字第1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張峰銘之債權人,其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張峰銘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命其釋明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之依據,併提出歷審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利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4月29日南院武110司執合字第37406號通知函為證,雖堪認聲請人確為張峰銘之債權人,並已釋明與本院102年度營簡字第128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惟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本院102年度營簡字第128號事件卷內文書,並經本院以110年度營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許可,聲請人既已得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本院認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並無許可之必要,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