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蕭雅尹 相對人即債務人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慶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芬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