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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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虎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張俐雯
被 告 施復龍 即 施振躍 即 施建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壹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