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73號
聲請人升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秀春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94年2月15日│96,100元│AQ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