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上訴人 林福春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雞舍、鴿舍之總面積
88.29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邱筱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