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 侯君昊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許語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翁阿霞 等18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地址。
經查:
一、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內容,均係主張原告為其住所地下一樓編號2停車位之使用權人,經濟目的相同,又該停車位依原告所提之買賣契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蔣翁阿霞等18人,惟未記載被告蔣翁阿霞之地址及其餘17位被告之姓名及地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聲請調閱之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8568、8570、8572、85
73、8604、8627、8628、8645、8646、8656、8662、8664、8667、8677、8689、8701、8642、8653建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已到院,得閱卷。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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