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宗 進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4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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