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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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告 林榮福 上當事人與被告 陳芳仁 、 陳正雄 、 陳正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全部拆除清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惟原告並未檢附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亦未表明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面積範圍若干,致法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總面積,並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總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自行試算一審裁判費金額(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