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建築圖及說明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告 廖秀虹 被告 程俊謀
黃山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交付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建築圖樣、說明書、建築及使用執照、施工圖說及水電配置圖予原告,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且依原告主張係因兩造間存有委任、承攬關係而請求,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非屬工程款之請求,是原告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說明,其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