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建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