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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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聲請人保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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