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聲請人保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