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上訴人 簡文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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