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張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會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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