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周春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鳳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