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67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鄒春蓉 (即 鄒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伍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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