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廖振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蘇秀枝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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