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正和 、 王俊鳳 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4年6月8日
收件,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黃正和、王俊鳳(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
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