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7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華
       廖俍一
被   告  蕭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違約金新臺幣柒佰陸拾捌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違約金新臺幣玖佰零貳元」。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違約金計算式:(470,648×1.92%×1.1
×6/12)+(470,648×1.92%×1.2×3/12)=768」之記載,應更
正為「違約金計算式:(470,648×1.92%×0.1×6/12)+(
470,648×1.92%×0.2×3/12)=90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