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19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523,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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