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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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53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蕭騰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蕭騰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蕭騰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四、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