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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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示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示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載為「Z000000000號」,經核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係「Z0000000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此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