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國泰世華商│98年9月7日│23,893元│0000000││││灣省台北縣│業銀行 蘆洲 │││││││私立醒吾高│分行│││││││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