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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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
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9月6日入監,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254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6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2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