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
3至編號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7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編號
6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
2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另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60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03號〉;另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8年1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1月19日〉),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