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3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勝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492號、第57517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96號第1225號、第3261號、第5736號、第1084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一編號4、6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併科罰金(附表一編號1、3至9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9月上旬某日起,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廷」之成年成員(下稱暱稱「廷」之人),雙方約定乙○○擔任負責領取內含人頭金融帳戶資料包裹之「取簿手」及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等工作,約定報酬為每領取一個包裹及提款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報酬。詎乙○○為賺取不法利益,與暱稱「廷」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暱稱「廷」之人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欺時間與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丙○○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之如附表二編號2「交付金融帳戶」欄所示之提款卡(含密碼),以超商交貨便方式,寄送至指定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丙○○寄送之金融帳戶、寄送過程,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嗣乙○○再依暱稱「廷」之人指示,於附表二編號2「提款/取簿時間、金額、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前往領取裝有上開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而詐欺取財得手。
㈡基於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暱稱「廷」之人於附表二編號1、3至9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3至9「詐欺時間與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分別對各該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1、3至9「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各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匯款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載),乙○○復依暱稱「廷」之人指示,於附表二「提款/取簿時間、金額、地點」欄所示提款時間,前往各該所示提款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得手,再交予暱稱「廷」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丁○○、丙○○、 周廷翰 、 劉懷鎂 、 彭聖祐 、 周碧雪 、 楊海倫 、 黃嘉宇 、 許勝宏 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太平分局、第一分局、第四分局、霧峰分局、第五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丙○○、周廷翰、劉懷鎂、彭聖祐、周碧雪、楊海倫、黃嘉宇、許勝宏於警詢時陳述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二「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卷頁詳如附表二「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3至9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暱稱「廷」之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固依暱稱「廷」之人指示,領取裝有人頭金融帳戶卡之包裹及提領、轉交款項,然觀諸卷內之證據,被告僅與暱稱「廷」之人接觸,對於詐欺正犯究竟有幾人,則非其所能預見,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詐欺行為人達3人以上,是依卷內現存事證既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或可預見該詐欺者達3人以上,或參與本案詐欺犯罪之行為人客觀上達3人以上,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僅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併予說明。
㈢被告與暱稱「廷」之人謀議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3至9所示提款時間接續提領款項,其等一般洗錢犯行,係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即如附表二編號1、3至9部分),因有部分行為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固就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然其均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詳後述),則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至9所示各罪,自不得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㈥另加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無視政府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心,為圖不法利益,竟與暱稱「廷」之人分工合作,共同為前揭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造成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受有不等金額之財產損失,且增加檢警追查犯罪行為人及犯罪所得去向困難度,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與興盛,所為殊值非難;另考量被告係聽從暱稱「廷」之人指示領取包裹、提領及轉交款項,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之分工程度;參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迄未與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之情形,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燒烤工作、月收入5萬元、無未成年子女、無庸扶養雙親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8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分工程度、手段、素行、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一編號4、6之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之徒刑部分)以及併科罰金部分(附表一編號1、3至9之罰金部分),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本案領取包裹或提款都是取得每日4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而被告本案領取人頭金融帳戶卡包裹及提領詐欺款項之日期分別為113年9月23日、9月24日、10月2日、10月5日、10月14日,合計2,000元之報酬,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9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入各該附表二「匯款帳戶」欄所示之款項,固為被告犯本案一般洗錢罪之洗錢標的,然該等款項業經被告全數提領而出後轉交予暱稱「廷」之人,是該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屬被告實際掌控中,審酌被告僅擔任車手角色,而與暱稱「廷」之人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尚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就所隱匿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二編號1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二編號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二編號3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二編號4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二編號5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二編號6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二編號7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二編號8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二編號9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偵查案號/本院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取簿時間、金額、地點
卷證資料出處
交付金融帳戶
⒈
113年度偵字第56492號、113年度偵字第5751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89號
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19日12時32分許致電丁○○,假冒為其姪女,佯稱做生意貨款需要借款周轉云云,使丁○○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9月23日
15時10分許,3萬元
⑴113年9月23日15時18分許,2萬元,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⑵113年9月23日15時18分許,1萬元,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見113年度偵字第56492號卷)
⒈丁○○於警詢之指述(第45-4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3年10月25日職務報告(第25頁)
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第27頁)
⒌曾苡菱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9頁)、帳戶個資檢視(第31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所刑案照片(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第47-53頁)
⒎被害人丁○○遭詐騙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56頁)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9頁)
⑷匯款3萬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61-62頁)
⑸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小郁兒Jennifer表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來電顯示截圖(第63頁,第65頁)
⑹丁○○匯款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第64頁)
⒉
113年度偵字第56492號、113年度偵字第5751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89號
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30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Instagram發送家庭代工廣告及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之網頁連結,並邀請丙○○加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余世文 」之人,佯稱家庭代工工作需要提供提款卡,方便寄件、儲備及補助用,便可以每件10元之代價打工云云,使丙○○陷於錯誤,依指示以暱稱「余世文」之人提供之統一便利超商交貨便代碼於113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寄出右列金融帳戶之金融卡。
⑴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⑵臺灣企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⑶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無
113年10月2日16時12分許至統一超商光隆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取件。
(見113年度偵字第57517號卷)
⒈丙○○於警詢之指述(第63-65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34)
⒊統一超商配送編號(Z00000000000)頁面(第33頁)
⒋現場照片(被告提領包裹之監視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第35-39頁)
⒌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1頁)
⒍被告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廷」之對話紀錄截圖(第45-47頁)
⒎被害人丙○○遭詐騙資料: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陳報單(第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7-58頁)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9頁)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1頁)
⑸交付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臺灣企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第67-75頁)
⑹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兼職手工包裝」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沒有其他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77-92頁,第94-95頁)
⑺「大幸包裝有限公司代工合作協議」圖片(第93頁)
⒊
114年度偵字第596號、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114年度偵字第3261號、114年度偵字第573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周廷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0時38分許以臉書暱稱「 陳芯怡 」之人與周廷翰聯繫,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棒球球賽票券,要求開7-11超商賣貨便賣場以便下標,後稱因故無法下單,並邀請加入假的7-11賣貨便客服之通訊軟體LINE,該名假的7-11賣貨便客服佯稱需要匯款進行帳戶驗證云云,使周廷翰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5日
13時31分許,
12,098元
丙○○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5日13時37分,5,000元,統一超商向勝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⑵113年10月5日13時45分,6,000元,統一超商向勝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見114年度偵字第596號卷)
⒈周廷翰於警詢之指述(第65-6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3年11月5日職務報告(第29頁)
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45頁)
⒌丙○○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7-49頁)、帳戶個資檢視(第8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相片(113年10月5日監視器畫面截圖;車號0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乙○○照片對比圖)(第51-63頁)
⒎被害人周廷翰遭詐騙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68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9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0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3頁)
⑹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第75頁)
⑺匯款12,098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81頁)
⑻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芯怡」臉書MESSENGER截圖;假賣貨便訊息;對話紀錄截圖(第81-86頁)
⒋
114年度偵字第596號、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114年度偵字第3261號、114年度偵字第573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劉懷鎂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14時39分許假冒劉懷鎂女兒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iung-chiaoHsieh」致電劉懷鎂,佯稱換新手機並要求加入新門號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Andy」之人,暱稱「Andy」之人於113年10月14日致電劉懷鎂,佯稱有金錢需求云云,使劉懷鎂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4日
12時36分許,30萬元
古旺枝 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10月14日13時2分許,6萬元,臺中市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3年10月14日13時3分許,6萬元,臺中市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⑶113年10月14日13時5分許,3萬元,臺中市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見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卷)
⒈劉懷鎂於警詢之指述(第45-4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呈報單(第25頁)
⒋警員113年11月26日職務報告(第27頁)
⒌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9頁)
⒍古旺枝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31頁)
⒎被害人劉懷鎂遭詐騙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9頁)
⑵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Andy」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1-52頁)
⑶匯款30萬元之匯款單(第53-5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7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9-60頁)
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3頁)
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5頁)
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第67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照片(113年10月14日監視器畫面截圖;乙○○照片對比圖)(第69-73頁)
⒌
114年度偵字第596號、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114年度偵字第3261號、114年度偵字第573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彭聖祐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13日17時30分許致電
彭聖祐,假冒其姪女,並邀請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Peace」之人,後於113年9月23日10時37分許佯稱有資金需求云云,使彭聖祐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9月23日
15時26分許,
5萬元
曾苡菱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9月23日16時3分,2萬元,全家超商大明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⑵113年9月23日16時4分,2萬元,全家超商大明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⑶113年9月23日16時6分,9,000元,全家超商大明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見114年度偵字第3261號卷)
⒈彭聖祐於警詢之指述(第35-3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3年11月5日偵查報告(第29頁)
⒋附表(第39頁)
⒌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41頁)
⒍曾苡菱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第43頁)、交易明細(第45-47頁)
⒎113年9月23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第49-51頁)
⒏被害人彭聖祐遭詐騙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3-54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7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9頁)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1頁)
⑹匯款5萬元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第63頁)
⑺彭聖祐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照片(第63頁)
⑻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Peace」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65-69頁)
⒍
114年度偵字第596號、114年度偵字第1225號、114年度偵字第3261號、114年度偵字第573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周碧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24日10時3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周碧雪,假冒為其兒子,佯稱積欠朋友金錢云云,使周碧雪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9月24日,
10時33分許,
15萬元
簡藤佐 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9月24日11時6分,6萬元,中華郵政臺中水湳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
⑵113年9月24日11時7分,6萬元,中華郵政臺中水湳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
⑶113年9月24日11時8分,6萬元,中華郵政臺中水湳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
(114年度偵字第5736號)
⒈周碧雪於警詢之指述(第45-4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3年11月20日偵查報告(第25-26頁)
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7頁)
⒌ 簡藤佐之 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9頁)、帳戶個資檢視(第43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詐欺案照片(113年9月24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第37-41頁)
⒎被害人周碧雪遭詐騙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7-48頁)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9頁)
⒏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51頁)
⒎
114年度偵字第10844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433號
楊海倫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19日16時許致電楊海倫,假冒為認識的友人,佯稱更換電話號碼,並邀請加入通訊軟體LINEID「幸運Lucky之人」,該人於113年9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楊海倫,佯稱要合夥購地云云,使楊海倫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9月23日
10時34分,3萬元
何天桂 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⑴113年9月23日11時22分許,2萬元,統一超商健勝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⑵113年9月23日11時23分許,2萬元,統一超商健勝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⑶113年9月23日11時24分許,2萬元,統一超商健勝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見114年度偵字第10844號卷)
⒈楊海倫於警詢之指述(第43-45、47-4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4年1月2日職務報告(第27頁)
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3頁)
⒌何天桂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35頁)
⒍113年9月23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第37-41頁)
⒎被害人楊海倫遭詐騙資料:
⑴匯款3萬元之匯款單據翻拍照片(第49頁)
⑵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樂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頁)
⒏
114年度偵字第10844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433號
黃嘉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23日於臉書球鞋買賣社團,以臉書暱稱「SiaoYanMa」之人刊登球鞋販售貼文,佯稱有球鞋貨品可供販售云云,使黃嘉宇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9月23日
10時58分,7,060元
(見114年度偵字第10844號卷)
⒈黃嘉宇於警詢之指述(第53-54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4年1月2日職務報告(第27頁)
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3頁)
⒌何天桂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35頁)
⒍113年9月23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第37-41頁)
⒎被害人黃嘉宇遭詐騙資料:匯款7,060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55頁)
⒐
114年度偵字第10844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433號
許勝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23日在臉書「伊果國外精品代購(二手買賣、團購、鑑定)」社團,以臉書暱稱「年年春」刊登包包販售貼文,佯稱有包包貨品可供販售云云,使許勝宏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9月23日
11時5分,23,000元
(見114年度偵字第10844號卷)
⒈許勝宏於警詢之指述(第57-5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24頁)
⒊警員114年1月2日職務報告(第27頁)
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3頁)
⒌何天桂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35頁)
⒍113年9月23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第37-41頁)
⒎被害人許勝宏遭詐騙資料:匯款23,000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