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清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