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44號聲請人 張寶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03│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