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李順發 (即 李游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0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42│├──┼────────────┼────────┼──┼──┤│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59│├──┼────────────┼────────┼──┼──┤│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18│└──┴────────────┴────────┴──┴──┘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