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內政部兼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被告 吳欣修 被告 石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合法要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萬元,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本院乃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同年月12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並未補正等情,有本院107年12月4日裁定、送達回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19-31頁),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