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錦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錦惠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惠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不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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