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駱簡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256元,應徵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