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丞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丞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