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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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上訴人 羅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