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關維忠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排除侵害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①拆除相對人於
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房屋違建加蓋1至7樓所需工程費
用、②拆除13台相對人所設分離式冷氣主機所需工程費用、
③拆除相對人7樓屋頂所設雨遮所需工程費用,及④避免相
對人上開房屋雨水直接注入聲請人土地所需工程費用」各項
工程所需費用金額為何,並按此四項金額之加總,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