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四號
被告 汪美杏 女三十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汪美杏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汪美杏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