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三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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