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自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三月十三日、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三月十三日、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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