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具保,茲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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