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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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