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東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分許,未經甲○○同意,踏上圍牆邊椅子藉力翻越高達二公尺之圍牆,無故侵入甲○○位於新竹縣○○鎮○○路○○○號住處後院內附連圍繞之土地。適甲○○恰巧在家,見狀立刻報警,乙○○即翻牆逃逸,嗣經警查獲。案經甲○○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乙○○於警訊及偵訊中坦承上開事實,並有告訴人甲○○於警訊中之指訴,及現場照片六張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後院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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