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2樓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