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3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被告丁○○
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亨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1年4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訴外人 陳儷方 、甲○○對原告訴請存款債權存在等之訴訟,案號:本院90年度訴字第2153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91年4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各該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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