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304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丙○○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連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並聲明如刑事部分為無罪判決時,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根據首揭說明,爰判決如主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