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因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豐簡字第三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八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犯罪日期│96年4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81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豐簡字第338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豐簡字第338號││││├────┼─────────────┼─────────────┼─────────────┤││確定日期│96年6月23日│││├──┴────┼─────────────┼─────────────┼─────────────┤│合於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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