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業經減刑之餘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甲○○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二業已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4日7時許│96年2月1日15時許起至96年4│96年3月26日13時50分許││││月22日6時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361│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2240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249│││號││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410號│96年度訴字1247號│96年度中簡字1901號││├───┼─────────────┼─────────────┼─────────────┤││判決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6月29日│││期││││├───┼───┼─────────────┼─────────────┼─────────────┤│確定判│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簡字410號│96年度訴字1247號│96年度中簡字1901號││├───┼─────────────┼─────────────┼─────────────┤││判決確│96年5月28日│96年6月4日│96年7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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