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婉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婉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婉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士林地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57號,編號3至4:士林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2號,編號
5: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依刑法第50條規定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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