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林展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6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爰依法聲請鈞院交付該案歷次(104年10月27日、11月24日、12月22日)庭期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況該事件本院於105年2月25日以裁定駁回聲請後,已於105年3月16日確定,有本院104年年度家親聲616號民事裁定、家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迄106年2月
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之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限,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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