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1號原告 陳巧妤 被告 林家榮
吳天文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即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